壹、檢查國家計劃規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經濟效益是否達到任期目標;
二、審查企業的財務收支和專用基金的計提、使用是否合法;
三、審核盈虧是否真實,有無弄虛作假現象;
四、檢查對國家資產的使用、管理、調撥、增減是否合法,有無嚴重損失浪費;
五、檢查對國家財經法規制度的執行情況,有無以權謀私、揮霍公款等嚴重違紀現象;
六、檢查有無明顯的只圖眼前利益,損害企業長遠利益和社會公益的短期行為;
七、企業主管單位特意指定要求審計的有關問題。第五條 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和方法:
壹、凡屬本辦法審計範圍內的廠長屆滿離任時,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其上級主管單位審計部門,根據同級人事部門提出的“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申請書”,制定審計方案;
二、審計方案經主審單位領導審批後,由主審單位向被審計單位簽發“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並著手組織實施;
三、被審計單位接到“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後,要按照通知要求辦好財產移交等交接手續,整理好有關材料,被審計人按通知要求寫好“述職報告”和整理好實現任期目標的有關資料;
四、主審單位收到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報送的各類移交書和“述職報告”後,即可派出審計組進行就地審計;
五、審計結束後,由審計組提出“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經被審計人簽署意見後報送主審單位審批,由主審單位審批後再分別報送有關單位,並抄送被審計人;
六、被審計人如對“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的評議和結論有異議,可在接到“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十日內向上級審計部門提出申訴,由上壹級審計部門進行復審,復審期間原審計評議和結論仍然有效,復審後以復審或終裁意見為準;
七、人事部門接到“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企業主管單位的指示後,才能對被審計人作出晉升、任免、調離、降職的決定,並辦理有關手續;
八、“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考核幹部的重要依據,應裝入被審計人的檔案。第六條 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壹項連續性的審計工作,任期內由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每年度結合財務決算審計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對單位領導進行壹次綜合性的評議,整理有關資料,為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積累資料。第七條 企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參照本辦法對所屬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實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第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和修訂權屬審計署駐國家機械委審計局和國家機械委人事勞動司。第九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