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業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二)商業匯票的分類、特點及使用範圍
商業匯票按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其付款地為承兌人所在地。商業匯票適用於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的款項結算。
商業承兌匯票與銀行承兌匯票均屬商業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為企業,以承兌人的企業信譽作為付款保證;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為銀行,以承兌銀行的信譽作為付款保證。因此,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保證性壹般來講低於銀行承兌匯票,它取得貼現貸款的難度也較銀行承兌匯票大。
同城和異地均可使用。
註:《支付結算辦法》
第九十四條 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三)商業匯票的記載事項
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述事項之壹的,商業匯票無效。
與銀行匯票不同點:無條件支付的;出票金額;
(四)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