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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澤觀察?平臺經濟40評之十五」楊明:如何看待社會治理的平臺化?

中新經緯6月21日電 題:如何看待 社會 治理的平臺化?

作者 楊明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導語:當今 社會 的運行越來越呈現出數據驅動和算法治理的特性, 社會 治理的平臺化提升了人們行為的便宜性,但也增強了對行為的約束與控制。因此,通過平臺的 社會 治理如何實現“規制”與“創新”的有效交換,是法律制度因應技術進步的基本價值導向。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全球經濟運行遭受巨大的破壞性影響。在困境的重壓之下,世界主要國家開始積極尋找引領經濟發展的新動能。經過十多年的 探索 和實踐,數字經濟成為了推動全球經濟發展的最為重要的動力。如今回頭來看,人類 社會 如此迅速地完成了數字化轉型,恐怕是絕大多數人都沒有預料到的。

不僅如此,伴隨著生產和交易的轉型, 社會 治理結構和人民生活方式也在悄然地、不斷深入地數字化, 社會 整體以超乎尋常的速度邁向網絡壹體化,多元***治的觀念不斷勃興。數字化轉型之所以推進迅速,根本原因固然是數字技術(物理層)的發展,但我們更應當從 社會 結構變遷(應用層)的維度來看待問題。具言之,數字化轉型是對 社會 關系形態去中心化發展的概括,更為重要的是,這種轉型使得扁平化結構的 社會 治理成為可能,相應地也就產生了制度配置的內在需求,從而與新型治理結構相匹配。

公***物品的供給是政府的基本職能,包括居住、交通、教育、醫療、通信、物流、金融、商業、能源與水供給、垃圾與汙水處理、治安、消防技術等,紛繁復雜、所涉甚廣。傳統上,為了履行如此之多的公***職能,政府不得不構築壹個龐大的系統,並設計有效的信息機制、決策機制和執行機制來保障該系統的運行,從而實現資源的合理調度與適配。由於“政府與市場”“政府與市民 社會 ”這兩對關系長久以來都呈現為中心化的縱向結構,因而為了保障復雜系統的有效運轉,治理者(政府)就必須對其組織結構進行精細的設計,使得系統內各個環節或組織體的內部及彼此間能夠協調運行。

所以, 社會 治理系統的復雜程度是顯而易見的,相應地,體系運行成本也是非常巨大的。隨著人口規模的擴張與 社會 結構的變化,政府為了應對系統內的增長問題,必須不斷地為系統“打補丁”或“升級”,因而成本支出也在不斷地增加。所謂 社會 治理的展開,本質上即是解決或控制有限系統中的增長問題,是以我們可將人類 社會 的發展歷程概括為前述之因應關系循環往復的過程,當增長控制變得越來越困難時,中心化的縱向結構如何維持有效運行,成為政府必須予以回應的巨大挑戰。

傳統架構的 社會 治理體系,是以“國家權力是保護個人權利的最有效的工具”為構築基礎的,具體呈現出如下特征:功能主導、高度專業化、決策權力分散、科層式傳遞、有限的橫向聯系。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對這壹構築基礎產生了極大影響,由於信息成本顯著下降, 社會 各單元(無論人、領域抑或公***事務)之間的聯通性不斷加強,因而導致公***職能與市場機制之間的關系發生根本性的變化,簡言之,即是私人領域與公***領域之間界限的模糊化,這使得科層式、功能導向的治理結構越來越喪失效率優勢。

數字技術創新所引發的 社會 資源重新分配,是以往任何壹次工業革命產生的 社會 變革所無法比擬的,因而從 社會 結構變遷與制度體系配置之間的內在關聯性來看,數字時代的 社會 治理與建立在傳統工業文明基礎之上的治理機制必然大相徑庭。信息收集、傳輸、存儲和處理技術的快速進步,以及信息網絡基礎設施的快速普及,促使 社會 事務決策的量化程度、敏捷度及精確度均大幅提升,同時,也打破了參與決策的主體限制或者說“門檻”。大規模的數據收集、處理以及基於大數據的決策要求,必然需要具備消除信息壁壘的有效手段,而這在傳統 社會 的垂直化治理架構之下是難以實現的。憑借日新月異的數字化工具,人們得以實現行為選擇的數據驅動,並逐漸演進為 社會 秩序的數據驅動。

數字化轉型意味著物理意義上的 社會 基礎設施與信息基礎設施連接起來,這有利於 社會 治理架構的去中心化和扁平化的發展。數據的集中使得上文提及的諸多公***事務能夠集成到壹個平臺上來,從而使得不同利益相關者能夠參與決策、***同制定問題的解決方案,此即所謂 社會 治理的平臺化。受此影響,政府與市場之間的界分發生變化,國家與公民之間的 社會 契約被重塑為互聯平臺上的智能合作關系。

平臺化的 社會 治理有助於信息不對稱問題的解決,因而能夠促進創造性協作,同時,這種協作又可以進壹步提升系統的智能程度,從而不斷提升 社會 治理效率。可以看到,傳統的治理架構是以結構為控制手段,平臺化則是用技術來取代結構,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以及廣泛應用,數據優勢平臺將成長為控制力極強的公***組織。由此,“平臺即市場”的網絡經濟機制進壹步演進為“平臺即 社會 ”的組織機制,平臺的 社會 化表明不同利益主體對公***職能的訴求均能通過該組織形態實現,而高度聯通的、具有極強協同能力的 社會 亦展現出平臺化的運行方式。概言之,即平臺的 社會 化、 社會 的平臺化。

除了經濟機會、 社會 形態等方面之外,數字化轉型背景下的 社會 治理還涉及幾個新的維度,例如信息基礎設施對 社會 整體福利的影響、 社會 單元間的相互作用(互聯互通)。因此,通過平臺的 社會 治理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公***職能履行(只不過是以平臺為媒介、利用大數據來決策和執行),還包括了對平臺自身的治理。就前者而言,平臺化所產生的經濟影響、進而帶來的效率提升是顯而易見的,數字技術的運用使得 社會 治理的透明度、可預期性和量化程度等方面都得到了極大地優化,並不斷催生出新的公***服務(例如移動支付、***享出行、流量掌控等),最終 社會 成員(無論是市場中的競爭主體、抑或日常生活中的市民主體)的行為模式和選擇發生變化,甚至可以說是被型塑。

平臺作為數據聚集的空間,無論是通過數據集成視圖、抑或 歷史 大數據回歸模型,均能增強決策者的能力,已有大量研究對數字化賦能所帶來的效率提升進行了描述。但是,大數據在為 社會 治理提供增益的同時,我們也不應忽視數據驅動和算法治理可能有意掩蓋的偏差或異化,這主要是指與倫理有關的主題,諸如知情同意、隱私、所有權、知識論、大數據鴻溝(big data pide)。由於大數據挖掘、分析和利用的兩造主體之間往往是壹種不對稱關系,因而在處理公***事務的過程中,與前述倫理主題相關的價值取向常常被數據強勢主體以創新的“名義”給“吞噬”掉了。大數據偏差或異化已經以多種形式體現了出來,其中尤以“創新失靈”“對數字規訓的不滿”值得我們警惕。

通過平臺的 社會 治理之所以復雜,是因為“平臺的 社會 化和 社會 的平臺化”使得人們難以對大數據決策過程產生清晰和穩定的認知,雖然數字技術帶來的創新空間可以有無限想象,但技術的正向激勵與逆向激勵是相伴而生的, 社會 的有序發展需要在激勵創新和約束風險之間實現均衡。壹如我們曾經就“專利制度對創新的激勵與危害”所展開的激烈爭論,平臺化同樣面臨著“規制”與“創新”的利益交換,而且二者之間失衡的風險只會更加突出。 社會 學家Ronald Burt對 社會 關系如何影響信息傳播、進而影響創新的方向和速度提出了深刻見解,在其研究的基礎上筆者認為,創新失靈與 社會 結構中存在的認知差異有關,通過促進信息自由流動、盡力消除 社會 子系統間的結構重疊點的法律制度安排,是實現創新與規制之間有效交換、推動突破性創新的必由之路。

而在 社會 秩序再造方面,支撐平臺治理的算法規則容易讓人誤解,以為由此形成的秩序是技術規則的自然結果。實際上,就像谷歌的“流感流行趨勢預測系統(GFT)”所遭受的批評那樣,所謂預測即幹預,人為引導完全有可能包裝到算法規則之中,因此,所謂 社會 治理的技術秩序,很多時候其實仍然是法律秩序或監管秩序。而且,由於大數據分析能力的巨大差距,與傳統 社會 治理相比,平臺治理更有能力規訓、塑造治理對象。為了預防和矯正令人不滿的數字規訓,應當針對其形成原因,例如公***政策偏差、平臺的逆向激勵或道德風險等,盡快構建並不斷完善數字生態系統的監管規則;具體到操作層面,應對數據施以分類規制,利用算法備案與算法審計機制來擴大司法審查的可能性,在鼓勵正向引導的同時約束負面規訓的內在動力。

結語:

早在2015年,Boyd Cohen就用“ 科技 公司驅動”到“市政驅動”再到“市民驅動”來描述智慧城市發展的三個階段, 社會 治理似乎也可以用相同的邏輯脈絡來描繪。數字化轉型使得 社會 結構十分復雜,技術創新者壹方面貢獻了更有效率的治理手段,同時也帶來了作為治理對象的更多、更新的棘手問題。由此,單純的技術秩序或是監管秩序都是不夠的,以促進“規制”與“創新”之間的有效交換為目標,法律層面應盡快完成相應之規則體系的建設,從而合理劃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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