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的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所有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校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進行宏觀指導,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定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的學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各學校學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根據國家要求,應建設電子學籍系統的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直屬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省(區、市)有關學籍管理的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直屬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應使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的收集、匯總、核實和上報,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日常學籍管理,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學生身份的確立
第四條學生首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當采集並錄入其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並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碼。
學籍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定學籍。
第五條學生註冊號碼以學生的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基礎生成,壹人壹號,終身不變。學號生成的具體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逐步實施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使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以“與他人的隸屬關系”為基礎。除接受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的普通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重度殘疾無法入學的學生,將由承擔送學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學校應當為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的學生建立學籍檔案。
學籍檔案的內容包括:
壹是學籍基本信息和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包括學業考試信息、運動技能和藝術特長、參與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和健康體檢信息、疫苗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獲獎信息;
六是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本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由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管理員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學生在基礎教育階段轉學或者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入轉出學校或者升本學校,轉入學校或者畢業學校應當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和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終終止學業的學校應將學生的學籍檔案永久保存,或按有關規定處理。
學校合並的,其學籍檔案應當移交合並學校管理。
學校被撤銷的,其學籍檔案應當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本信息的,應當持居民戶口本或者其他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戶口本或者其他證明材料復印件。學校將批準學生註冊信息的更改並報學校註冊部門批準。
第三章學籍變更管理
第十壹條各期各類學籍變更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地實際制定。
第十二條師範專升本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生轉學或畢業(結業、退學)時,學校應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中維護相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更新學籍變動信息。
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或升學時,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轉學手續,並經轉入學校和學籍雙方主管部門審核。
轉入、轉出學校及雙方學籍主管部門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學。
第十五條學生辦理轉學手續後,學校應將檔案轉出學校,並在0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根據接收的學籍檔案為學生續檔。
第十七條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者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後,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以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的學生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協商決定。
第十八條各省(區、市)直屬學校、各設區市直屬學校學生進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通報當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學生退學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準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校主管部門辦理學籍註冊。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休學期間學校應保留學生學籍。
第二十條出國留學人員憑有效證件在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國後如仍接受基礎教育,應延續原學籍檔案。
第二十壹條學生死亡的,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告學校主管部門註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依法及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為其預留義務教育期間學籍,並使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在義務教育階段,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學校學籍部門應在每學期結束時將學生學籍檔案移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