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駐部審計局,根據審計署和部的授權,負責組織和指導郵電行業的內部審計工作,行使審計監督和管理的職能,並對郵電行業管理中重大的、帶傾向性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問題,進行審計調查。第四條 郵電審計機構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郵電部有關規章制度,在本單位主要領導人的直接領導下,對本單位及本部門(行業)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審計職權,對本單位領導人負責並報告工作。在業務上同時受上級審計機構的領導和地方審計機關的指導。第二章 郵電審計機構和人員第五條 審計機構的設置
(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以及重慶市郵電局設立審計處。
(二)省電信傳輸局(站)、郵運總站、省會郵政局、電信局和地(市、州)郵電局設立審計科。
郵電管理局的其他附屬單位以及縣(市、旗)郵電局,是否單設審計機構或配備專職審計人員,由省局確定。
(三)郵電工業總公司、郵電器材總公司、通信建設總公司、郵電科學研究院、武漢郵電科學研究院、部屬郵電學院(校)設立審計處;部屬其他局級企事業單位,也應相應設立審計機構或配備專職審計人員。第六條 審計人員按幹部管理權限的規定任免。各級審計機構負責人(包括正職、副職)的任免,應事前征得上級審計機構的同意。
按照國家規定,評定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聘任審計專業人員。第七條 審計人員要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打擊報復。第三章 郵電審計機構的任務第八條 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
(壹)對企、事業單位的資金、財產的完整、安全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計劃、經費預算、信貸計劃、外匯收支計劃和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三)對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及會計報表、決算進行審計。
(四)對郵電企業局(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和企業承包經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
(五)對建設單位基建工程項目概(預)算的執行情況、建設成本的真實、準確和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利用外資項目的中方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七)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侵占國家資財、嚴重損失浪費等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
(九)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法規,制定或參與研究制定本單位有關的規章制度。第九條 辦理本單位領導、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對本單位進行審計。第十條 各級郵電審計機構對本單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或合作項目所投入資金、財產的使用及其效益以及審計範圍內的其他事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第十壹條 根據政府或者郵電企事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可以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審簽制度。第四章 郵電審計機構的職權第十二條 審計機構的主要職權:
(壹)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被審計單位應當按時向其主管的內審機構報送有關的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文件、資料等。
(二)檢查憑證、帳表、決算、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三)參加有關的會議。
(四)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及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六)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對被審計單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根據核準的審計報告作出處理決定,監督被審計單位嚴格執行審計決定,糾正和制止違反規定的財務收支和有關自定辦法,並提出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八)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重要審計信息和審計範圍(對象)中發生的重大案件,有權直接向上級審計機構如實反映;通報批評典型的違紀事例,表揚遵守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對其中成績突出、貢獻較大的,有權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