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的工作內容是對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對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註及相關附表進行審計,是最常規的審計業務通常提供給公司的股東、上級單位以及政府主管部門。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
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壹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的獨立性特征
獨立性是審計的本質特征,也是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國內外審計實踐經驗表明,審計在組織上、人員上、工作上、經費上均具有獨立性。為確保審計機構獨立地行使審計監督權,審計機構必須是獨立的專職機構,應單獨設置,與被審計單位沒有組織上的隸屬關系。
為確保審計人員能夠實事求是地檢查、客觀公正地評價與報告,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應當不存在任何經濟利益關系,不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如果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應當受到國家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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