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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家庭貧困包括哪幾項?

我國資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政策體系

為幫助我國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貧困家庭學生順利入學和順利完成學業,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關心下,經過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有關部門十幾年的艱苦探索和高等學校等各方面的***同努力,到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建立起以獎學金、學生貸款、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和學費減免為主體的、多元化的資助貧困家庭學生的政策體系。

壹、獎 學 金

現行的獎學金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國家助學獎學金;

--優秀學生獎學金;

--專業獎學金;

--定向獎學金;

--研究生獎學金,包括優秀獎學金和普通獎學金;

--學校自行設立的各種獎學金;

--社會組織或個人為資助貧困家庭學生或吸引人才而在學校設立的各種專項獎學金。

高等學校獎學金制度是由人民助學金制度改革而來的,是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壹。1986年,原國家教委和財政部開始在部分普通高等學校實行“獎學金制度”試點。1987年7月,原國家教委和財政部發出通知,規定在1987年入學的本科普通高等院校的新生中全面實行獎學金制度(專科學校是否自1987年起實施獎學金制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學校所屬的中央主管部門決定)。

1991年,普通高等學校開始實行研究生獎學金制度。

2002年,普通高等學校開始實行國家獎學金制度。

2005年,國家獎學金制度改革為國家助學獎學金制度。

--設立本、專科學生的優秀學生獎學金、專業獎學金、定向獎學金,是為了獎勵高校學生在校期間,刻苦學習,奮發向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鼓勵學生報考師範、農林、體育、民族、航海等專業;引導學生畢業後到邊疆地區、經濟貧困地區工作。

--設立研究生獎學金,是為了保證普通高校研究生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勵研究生在校期間勤奮學習,積極參加科學研究。

設立國家助學獎學金,是中央政府關懷廣大貧困家庭學生的壹項重大舉措,其目的為了幫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勵貧困家庭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自立自強,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

獎學金制度是我國現行高校資助政策的開端,在學生資助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起到了資助學生和激勵學生奮發向上的雙重作用。

二、學生貸款

學生貸款主要包括三種貸款形式:

--國家助學貸款;

--高校利用學校資金對學生辦理的無息借款;

--壹般性商業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利用金融手段加大對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力度而采取的壹項重要措施,也是進壹步完善高校資助政策體系的新探索。隨著我國高等學校在校生規模的不斷擴大,高校中貧困家庭學生的人數迅速增加,原有的資助政策和措施已難以覆蓋和完全解決所有貧困家庭學生的問題。為進壹步完善現行的資助政策,加大資助工作力度,在國務院領導同誌的親自關心和推動下,我們借鑒國外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制定了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順利進行,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武漢、沈陽、西安、南京等八個城市進行了試點。從2000年9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均能申辦國家助學貸款。在全國推開後,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取得了壹定成績,但也同時暴露出政策設計和運行機制上存在的缺陷。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的壹系列批示精神,教育部、財政部和有關金融部門反復調查、研究,認真分析和總結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矛盾,提出了進壹步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起草了《關於進壹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幹意見》,並於2004年6月經國務院批準下發。該《意見》對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實施機制、風險防範、組織領導等方面進行了重大調整和完善,建立了以風險補償機制為核心的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新機制。新政策和新機制的主要內容是:

在政策方面:(1)改革財政貼息辦法。考慮到貧困家庭學生在校期間本來就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利息,改變原來規定的在整個貸款合同期間對學生貸款利息給予50%財政補貼的做法,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後全部自付的辦法;(2)延長還貸年限。考慮到目前部分高校畢業生就業比較困難,改變原來規定的自學生畢業之日起即開始償還貸款本金、4年內還清的做法,實行貸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後開始還貸、畢業後6年內還清的做法;(3)為鼓勵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到艱苦地區和艱苦行業工作,提出了研究建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機制。對到國家需要的艱苦地區、艱苦行業工作,服務期達到壹定年限的貸款學生,經批準可以獎學金方式代償其貸款本息的意見。

在實施機制方面:(1)改變由國家指定原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經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實行由政府按隸屬關系委托全國和省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2)對普通高校實行貸款總額包幹辦法。全日制公辦普通高校每年的貸款總額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總數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標準計算確定;(3)由高校和銀行***同操作。助學貸款的前期宣傳、申請材料的審核等工作主要由學校完成,銀行根據學校報送的申請材料,在學校的貸款包幹額度內審批貸款。

在風險防範方面:(1)針對商業銀行認為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較高的情況,建立了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按學校隸屬關系,由財政和普通高校按貸款當年發生額的壹定比例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具體比例在招投標時確定。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2)建立了學生還款約束機制。國家金融管理等有關部門、經辦銀行、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學校各負其責,***同建立還款約束機制。

在組織領導方面:(1)加強統籌和協調。成立由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參加的部際協調小組,及時研究解決國家助學貸款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成立相應的協調機構,加強對本地區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統籌和協調。(2)健全管理機構,進壹步強化並改進管理。要求進壹步加強全國和省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的建設,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各普通高校更要加強對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工作,設立專門的學生資助工作機構,並在文件中明確要求學校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在校生規模1:2500的比例,在現有編制內調劑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自1999年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以來,全國申請貸款累計總人數395.2萬人,銀行審批人數240.5萬人;申請貸款累計總金額305.6億元,銀行審批金額201.4億元。

自2004年6月國家助學貸款新機制實施以來至2006年6月底,全國申請貸款人數211.1萬人,銀行審批人數154.3萬人;申請貸款金額171.8億元,銀行審批金額131.7億元。與2005年底相比,審批人數和審批金額分別增加33.9萬人和29.1億元。

自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底,銀行審批貸款合同金額排在前十位的省份為:湖北(8.74億元)、山東(5.8億元)、河南(5.69億元)、安徽(4.97億元)、江蘇(4.79億元)、陜西(4.3億元)、遼寧(4.25億元)、廣東(3.96億元)、重慶(3.58億元)、上海(3.31億元)。

獲得貸款的在校生數占在校生總數的比例排在前十位的省份為:雲南(22.19%)、湖北(21.97%)、貴州(20.88%)、西藏(18.99%)、青海(18.65%)、河南(14.56%)、山西(13.61%)、上海(12.84%)、浙江(12.18%)、福建(11.66%)。

自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底,銀行審批貸款合同金額排在前十位的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為:吉林大學(1.98億元)、山東大學(1.5億元)、武漢大學(1.38億元)、四川大學(1.15億元)、華中科技大學(1.14億元)、武漢理工大學(1.08億元)、蘭州大學(1.02億元)、湖南大學(9597萬元)、中國石油大學(華東)(9113萬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8975萬元)。

獲得貸款的在校生數占在校生總數的比例排在前十位的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為:中國石油大學(華東)(30.18%)、西北農林科技大學(29.23%)、東北師範大學(26.12%)、南京森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24.23%)、華中農業大學(23.85%)、蘭州大學(23.34%)、合肥工業大學(23.06%)、江南大學(22.77%)、武漢大學(22.63%)、中國農業大學(22.55%)、中央民族大學(22.55%,並列)。

高校利用學校資金對學生辦理無息借款的制度也是由人民助學金制度改革而來。按照原國家教委和財政部通知要求,1986年開始在部分高校進行試點,1987年開始在當年入學的本科普通高等院校的新生中全面實行(專科院校是否自1987年起實行學生無息借款制度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學校所屬的中央主管部門決定);1993年,原國家教委和財政部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對這種借款的額度和享受貸款學生的比例等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目前各高校辦理的這種借款最高額度壹般為每人每年1000元以上。

壹般性商業助學貸款,是指各金融機構以信貸原則為指導,對高校學生、學生家長或其監護人辦理的,以支持學生完成學習為目的的壹種商業性貸款形式。這種助學貸款近年來也得到快速發展,是對國家資助政策的有益補充。壹般性商業助學貸款財政不貼息,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均可開辦。

學生貸款制度有利於引導學生樹立自立自強、誠實守信的觀念,有利於鞭策學生勤奮學習、努力上進,有力地推動了高校學生素質教育的改革;為學生獲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機會,提供了社會保障機制。學生貸款制度將成為資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最主要措施之壹。國家助學貸款將逐步發展成為我國全日制公辦普通高校資助貧困家庭學生政策體系的主體。

三、勤工助學

高等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是高等學校收費制度改革的壹項重要配套措施。這項活動不僅有利於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而且可以使學生通過參加勞動取得相應報酬。這是對廣大學生,特別是貧困家庭學生的有效資助辦法,是對他們安心完成學業的有力支持。高校勤工助學崗位主要有校內的助教、助研、助管崗位,以及實驗室、校辦產業、後勤服務、各項公益勞動崗位等,不允許組織學生參加高空作業、嚴重汙染、輻射等極易對人體造成傷害和危險的特殊行業和專業的勞動。教育部、財政部規定各高校每年都要從所收取的學費收入中提取10%的資金,用於發放參加勤工助學學生的報酬,以及開展其他有關資助工作。目前,大多數高校都指定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勤工助學工作。

勤工助學制度將“資助”與“育人”有效地結合起來,不僅達到了資助貧困家庭學生的目的,而且有利於培養學生自立自強、艱苦奮鬥的優良作風,有利於促使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勤工助學制度將作為資助政策的重要措施之壹,在今後得到更深入的發展。

四、特殊困難補助

特殊困難補助,是各級政府和高校對經濟困難學生遇到壹些特殊性、突發性困難時給予的臨時性、壹次性的無償資助。特殊困難補助是高校資助政策的輔助性措施之壹。

五、減免學費

為幫助部分經濟特別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1995年,教育部印發了《關於對普通高等學校經濟困難學生減免學雜費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對普通高校中部分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實行學費減免制度,尤其是要對其中的孤殘學生、少數民族學生及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等,實行減收或免收學費。具體減免額度由學生所在高校確定。減免學費制度是資助經濟困難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壹項重要措施,各高等學校應根據本校實際,與其他有關政策統籌安排。

六、綠色通道

為保證剛考入大學的貧困家庭學生能夠順利入學,2000年,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各高校都必須建立“綠色通道”制度,即對被錄取入學、經濟困難的新生,壹律先辦理入學手續,然後再根據核實後的情況,分別采取不同的資助措施,確保每壹位新生都能夠順利入學。近年來,在高校招生錄取期間,教育部都要發出專門通知,要求各高校做好“綠色通道”工作。2006年6月,教育部再次發出通知,要求各高校必須對所有新入學的貧困家庭學生開通“綠色通道”,並確保“綠色通道”的暢通。

據統計,2005年,全國各普通高校通過“綠色通道”辦理入學手續的學生約為39萬人,占高校貧困家庭學生數的13%,占2005年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人數的8%。

另外,為做好宣傳工作,從2005年起,教育部、財政

有關資助政策的介紹材料。通過以上措施,廣泛宣傳國家政策,確保新錄取的學生能夠了解國家資助政策,解除入學前的憂慮。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8月15日至9月15日期間,將開通高校學生資助工作熱線電話,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負責接聽,接受有關政策咨詢和問題投訴,並對投訴的問題及時進行核查處理。

當前在資助貧困家庭學生工作中還存在的壹些主要問題:

壹是政策宣傳還不夠。壹些政策和措施還沒能真正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從而還有少數家住偏遠地區的、新被高校錄取的大學生及其家長,沒有全面了解國家政策,不知道如何解決上大學所面臨的經濟方面的困難。

二是政策沒有得到全面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下了很大的決心解決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問題,我國也已經建立起壹套完整的資助政策體系,並在實踐中取得了巨大成績。我們相信,只要不折不扣地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是完全可以保證每壹位考入公辦普通高校的學生能夠順利入學並順利完成學業。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少數地方和高校的主要領導對這項工作重視不夠,有些政策還沒有得到全面落實。

為此,在今後壹個時期,壹方面希望各新聞單位能壹如既往地繼續加大對資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工作的關註和宣傳力度,充分發揮各自的特點和優勢,認真、全面、廣泛地宣傳好國家政策,解除廣大人民群眾、學生和家長的後顧之憂;另壹方面,各地區、各部門、各高等學校壹定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始終牢記黨中央提出的“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的要求,思想上高度重視,行動上狠抓落實,把保證新錄取的貧困家庭學生順利入學,保證在校的貧困家庭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作為教育系統認真學習、貫徹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保持***產黨員先進性的壹項主要工作來抓,進壹步采取措施,狠抓各項政策的貫徹、落實,進壹步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新機制的推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