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庫”的數額標準取決於是否違反國家財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侵占或截留國家和單位的收入,未納入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戶或未納入預算管理而私自存儲和釋放的資金分為多種類型。企業人員受賄罪,“數額較大”為654.38+0.5萬元以上,“數額巨大”為654.38+0.5萬元以上。
法律客觀性: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和制裁條例
第四條
財政收入征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繳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繳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的;
滯留、截留、挪用應上繳的財政收入的;
(三)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未按照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項目的規定入庫的;
違反規定退還國庫資金或者財政專戶的;
違反國家財政收入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