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處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44號)第二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第94號)規定,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並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無需辦理年度匯算清繳:
(1)納稅人在年度匯算清繳中需要補繳稅款,但年度綜合所得不超過654.38+0.2萬元;
(二)納稅人年納稅額不超過400元;
(三)納稅人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壹致或者不辦理年度退稅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