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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是什麽?

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是什麽?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核心內容。壹般來說,國外立法沒有明確規定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範圍。為了把各級政府建設成為高效、廉潔、透明的政府,切實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條例從我國實際出發,總結了我國壹些地方政府信息公開的立法經驗,從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個方面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壹是明確了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範圍。規定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 (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三)反映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和程序;(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規定》要求各行政機關按照上述基本要求,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同時,為保證主動公開的要求能夠落實,條例還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職責,規定了應當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二是建立了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政府擁有廣泛的信息,涉及社會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相當壹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生產、安排生活、開展科學研究具有特殊作用。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獲取所需政府信息,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條例還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答復方式和時限要求。三是明確了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這是國外政府信息公開立法普遍采用的做法。條例從我國實際出發,借鑒地方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經驗,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如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信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的有效性,條例在設定具體制度時充分考慮了不同社會群體平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在全國統壹規範、嚴格約束政府信息公開的基礎上,考慮到各地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實際情況,要求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方式公開政府信息:壹是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二是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確保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的準確性和壹致性;三是規定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報紙、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政府信息;四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閱、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五是規定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公共查閱室、信息檢索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公開政府信息的場所和設施;六是規定行政機關應當編制發布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並及時更新。我國政府高度重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這項工作的實施可以規範政府行為,公正透明地公開政府信息,保證清正廉潔的工作態度,對和諧社會的發展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同時,從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個方面完善了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保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