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第三十七條(二)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NPC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組織起草法律草案和其他議案草案。“增加四項,作為第三項至第六項:“(三)承擔NPC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相關具體工作;“(四)承擔NPC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五)承辦NPC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的具體工作;“(六)根據NPC常委會的工作安排,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匯報,提出建議”。第三項改為第八項,修改為:“(八)審查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門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監察條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地方性法規、決定和決議,對決定的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的命令和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的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具體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項改為第九項,第五項改為第七項。增加三項作為第十項至第十二項:“(十)研究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負責督促辦理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十壹)按照NPC常務委員會的安排,開展對外交流活動;“(十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