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對深基坑的定義如下:
1.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土方開挖、支護及降水工程。
2.雖然開挖深度小於5m,但地質條件復雜、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相鄰建(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土方開挖、支護和降水工程。
基坑工程主要包括基坑支護體系的設計和施工以及土方開挖,是壹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它需要巖土工程和結構工程技術人員的密切合作。基坑支護體系是壹種臨時結構,地下工程施工完成後不再需要。
深基坑的定義:建設部《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壹般深基坑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地下室超過三層(含3m),或深度小於5m,但地質條件、周邊環境和地下管線特別復雜的工程。
基坑和基槽都是用來建造建築物的基礎,但它們的平面形狀不同。基坑呈方形或近方形,基槽較長,有時較長。
基坑是指底部面積小於27平方米(不是20)且底部長邊小於短邊三倍的基坑。
基槽是指槽底寬度小於3米,槽長大於3倍槽寬。
深基坑壹般定義為底部面積小於27平方米(非20),底部長邊小於短邊的三倍,開挖深度大於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層以上,或深度小於5米,但地質條件、周邊環境、地下管線特別復雜的工程。(相反是淺基坑)非常感謝大家的耐心。如果有幫助請采納。祝妳生活愉快!謝謝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