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以1963年中央軍委批準、總政治部規定的軍官隨軍家屬條件為基礎,結合我軍實際,現擬對軍官(含文職幹部)隨軍家屬條件重新規定如下: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師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可以參軍:
1.副營級(含,下同)以上或副師級(含專業、技術11級、體育7級,下同)軍官和文職幹部。
2.現役或在部隊服役滿十五年以上(含,下同)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3.曾在邊疆縣(市)、沙漠地區、國家劃定的三類邊遠地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壹、二類海島,以及執行海上任務的陸軍、空軍艦艇上服役或任職壹級文員以上(含專業技術12級、運動8級)並在上述部隊或艦艇上工作3年以上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4.在邊疆縣(市)、沙漠地區、國家劃定的三類邊遠地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壹、二類海島服役過的軍官,以及在現役或部隊服役十年以上(含在上述部隊或船艇工作三年以上)的副連職或二級文員(含專業技術十三級、運動九級)。
五、高等院校畢業,在導彈、衛星和核武器試驗訓練基地從事測試、測控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總裝檢驗工作五年以上。
6.在海軍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僅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舶、船艇上服役,並在副連級(含專業技術13級)以上船舶、船艇上工作三年以上的軍官。
七、空勤人員(包括飛行、領航、通信、射擊、機務,下同)軍官,或在核潛艇上服役的軍官。
8.駐北京市區部隊正職以上(含專業技術十級、體育六級)的軍官和文職幹部;或者(在部隊)服現役15年以上的副營職、副處級軍官、文職幹部。駐京各縣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家屬參軍的條件,按第壹條、第二條的規定執行。駐京空勤人員家屬隨軍的條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符合上述任何條件的現役軍官可以依賴:軍官家屬隨軍的證明;軍官家屬審批表;軍官證(並提交復印件);被轉出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證明或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部隊人員與部隊軍官關系的有效證明,向落戶地轄區派出所戶籍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可遷入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落戶。
特別指出,文件中的家庭成員壹般為:戶口簿上戶主以外的家庭成員。所以如果妳沒結婚,原則上父母就是妳的家人。有問題可以去當地軍區派出所戶籍管理科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