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工商資訊咨詢 - 第六章《雲南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雲南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沒收違法建築物或者設施,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2%-5%或者每平方米200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經批準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或者設施的;

(二)不在規定期限內拆除臨時建築物或設施的;

(三)未取得《風景區建設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越權批準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無效,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予以處罰:

(壹)破壞景物、改變原有地形、采石、挖沙取土、葬墳的,除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賠償經濟損失外,可並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采集標本、野生藥材等。,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批準的地點、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或者吊銷《景區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不服從景區管理機構的統壹管理,破壞景區秩序的,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違反風景名勝區有關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的,分別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