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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原文件關於公房部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不允許無償剝離的規定是否仍然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北京市市政管委,計劃單列市建委:

近日,部分城市房產管理部門反映,自《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城市國有糧油分支機構房產經營權的通知》[國辦發(1995)47號]下發以來,部分城市商業、供銷、文化等部門要求將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房無償劃轉給他們,希望我部重申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明確。

建國以來,國有公房壹直由房產管理部門管理,權屬問題明確。同時,國務院、建設部、財政部都有明確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的函》[國辦函(1993)33號]規定:“城市商業網點屬於國家所有的房屋,不得無償劃撥給用戶”。建設部曾多次下發通知,禁止將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非住宅房屋分配給用戶使用。早在1987,財政部就做出了停止單位之間固定資產無償劃轉的決定;實行有償調撥的各項規定。這些規定仍然有效,必須遵守。因此,產權屬於國有公房,必須由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不得無償劃撥給任何使用者。

國辦發(1995)47號《通知》僅限於城鎮國有糧油店房產轉讓,不適用於其他直管公房轉讓。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此為由,要求將房產管理部門的其他公房無償分配給用戶。

各地房產管理部門要進壹步加強直管公房管理,同時在深化改革、轉換經營機制、盤活存量房產等方面積極探索,使直管公房保值增值,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群眾居住生活服務。

199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