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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咨詢行為準則

認證咨詢的行為準則:

第壹條認證咨詢機構應當建立有效控制認證咨詢的質量體系和程序,每12個月至少進行1次內部質量體系審核和管理評審。

第二條認證咨詢機構應當建立與認證咨詢活動相適應的認證咨詢實施程序,按照認證咨詢實施程序為認證咨詢客戶提供認證咨詢服務,確保認證咨詢活動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認證咨詢的實施程序包括:調查診斷、體系策劃、人員培訓、文件準備、文件發布、體系運行(必須保證至少3個月的運行期)、內部審核、管理評審和符合性審核。

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等特殊領域的認證咨詢也需要包括環境和風險因素的識別和評價等程序;產品認證咨詢還需要包括產品符合性確認、設計等程序。

認證咨詢機構應當對認證咨詢的實施過程進行完整記錄,並存檔。

第三條認證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專兼職認證顧問的聘用、培訓、考核和能力評價制度。

認證咨詢機構聘請認證顧問時,應當聘請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壹定專業知識和相關行業實踐經驗的人員,並取得認證顧問註冊資格。

第四條認證咨詢機構應當對認證咨詢過程進行管理、監控和評價,並建立相應的程序,對其咨詢活動的進度、質量和有效性進行測量。必要時,應將認證咨詢過程和評價結果反饋給客戶。

第五條認證咨詢機構應當於每年6月38日前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包括本機構上壹年度接受咨詢的機構名錄、在本機構執業的專兼職認證咨詢人員的咨詢規範性和有效性評價、本機構內部質量體系審核和管理評審情況。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認證咨詢機構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並辦理相關變更:

(壹)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經營場所等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

(二)認證咨詢機構章程發生變化;

(三)股東和負責執行的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化;

(四)專職認證顧問不再符合認證咨詢機構批準書規定的基本條件的;

(5)分支機構變更。

第七條認證咨詢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使用不具備認證顧問註冊資格的人員獨立進行認證咨詢的;

(二)將認證咨詢業務轉包給其他機構或者以其他合作方式從事認證咨詢活動的;

(三)認證咨詢機構的辦事機構從事認證咨詢業務活動;

(四)幹涉咨詢方自主選擇認證機構的權利;

(五)收取認證費用或者接受對認證咨詢活動有公平影響的資助;

(六)參與認證機構的審核活動或者作為認證機構的分支機構以其他方式從事認證活動;

(七)為被咨詢方編造體系文件運行記錄或幫助、指使被咨詢方隱瞞其真實情況;

(八)作引人誤解的或者欺詐性的宣傳或者承諾;

(九)向未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認證機構推薦其認證咨詢單位進行認證;

(十)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