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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哪些情況不屬於理賠範圍?

1.投保人故意殺害、故意傷害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自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故意行為,導致打架鬥毆或被攻擊,抗拒依法采取的正式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飲酒、主動吸毒或註射毒品。

4.被保險人醉酒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駕駛證的機動車。

5.被保險人精神疾病引起的意外。

6.被保險人因懷孕、流產、分娩、藥物過敏等原因造成的傷害。

7.被保險人不遵醫囑擅自用藥造成的傷害。

8.潛水、跳傘、攀巖、駕駛滑翔機、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技能表演、賽馬或賽車造成的傷害。

9.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10,核爆炸,核輻射,核汙染。

當意外險合同因上述1情形而終止時,保險公司將按比例將意外險合同(附費率表)中已支付的保險費退還給保險受益人。

因上述其他情形導致意外保險合同終止時,保險公司將按比例向被保險人退還意外保險合同已支付的保費。

擴展數據

可保風險

壹、不可保意外傷害

不可保的意外傷害也可以理解為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即從保險原理上講,保險人不應承保的意外傷害,如果承保,會違反法律的規定或社會公眾的利益。

不可保的意外傷害壹般包括:

1.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遭受的意外傷害。

2.被保險人在打鬥中遭受的意外傷害。

3.被保險人在醉酒、吸食(或註射)毒品(如海洛因、鴉片、大麻、嗎啡等麻醉藥品、興奮劑、致幻劑)後發生的意外傷害。

4.被保險人自殺行為造成的傷害。

不可保的意外傷害應在意外保險條款中明確列為除外責任。

二、意外傷害特別保險

特殊保險承保的意外傷害,是指從保險原理上講,保險人不承保,但保險人考慮到保險責任不易區分或限於承保能力,壹般不承保的意外傷害。它只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的特別協議承保,有時還要收取額外的保險費。

意外傷害的特別保險包括:

1.被保險人因戰爭遭受的意外傷害。

2.被保險人在登山、跳傘、滑雪、賽車、拳擊、漂流、摔跤等劇烈體育活動或比賽中遭受意外傷害。

3.核輻射造成的意外傷害。

4.醫療事故造成的意外傷害(如醫生誤診、藥師用藥錯誤、檢查時造成的損傷、手術部位錯誤等。).

三、壹般意外傷害

壹般可保意外傷害,即正常情況下可以投保的意外傷害。除了不可保的意外傷害和特別投保的意外傷害,壹般都是可保的意外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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