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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轉診手續?

轉移所需的程序如下:

1.轉入醫院的主治醫師填寫《某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市區轉診轉院申請表》或《某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市區轉診轉院申請表》,由副主任醫師或科主任簽字,醫院醫務科聯系轉入定點醫療機構並加蓋公章;

2、由轉院結算辦公室憑《市內轉診申請表》,在醫療保險信息系統中為參保患者辦理出院結算,在醫療保險信息系統中辦理市內轉診申請登記,並將其轉到定點醫療機構,並在醫療保險信息系統中確定另壹方;

3、由市醫療保險二級經辦機構1個工作日在醫療保險信息系統中備案。定點醫療機構通過醫療保險信息系統打印記錄結果的同城轉院申請表壹式兩份,壹份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住院登記,壹份留存備案;

《醫院工作制度》規定:“因技術和設備條件限制,不能在本院診治的患者,由科室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醫務處批準並報院長或分管業務的副院長,並提前與轉院醫院聯系。只有征得同意後,才能轉送醫院。”,“病人轉院,如果途中估計病情或死亡可能加重,應住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有危險後再轉院。較重的病人轉院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病人轉院時,病歷摘要應隨病人轉移。病人出院時,應寫治療總結,交病案室,交回醫院。轉養老院的病人只帶病歷。”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診療活動:

危險的和可能產生不良後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因患者特殊體質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對其產生不良後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