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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遊局關於在境外設立旅遊管理機構的暫行辦法

第壹條在境外設立旅遊經營機構,是指設立營利性的旅行社,其目的是通過各種形式的旅遊經濟活動,調查研究國際旅遊市場,掌握旅遊信息,宣傳銷售,開拓新的旅遊市場,擴大與外國旅遊公司的合作,吸引更多的旅遊者來華旅遊,創造更多的外匯。第二條申請範圍和條件:凡經批準的壹類旅行社,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申請:

1.必須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向國家納稅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在人、財、物上與行政部門或事業單位分開。

2.能夠嚴格按照國家旅遊局的有關規定吸引外國遊客。能完成《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的年度接待量和創匯指標。

3.有很強的推銷和吸引活動的能力,有懂所在國語言和法律的外聯業務員。

4.企業能認真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和“先收費,後接待”的原則,經營管理良好,旅遊企業管理經驗豐富,提供優質服務,境外遊客投訴少,國際聲譽好,無長期拖欠外國投資者款項的情況。

5.在國外設立旅遊企業不會損害外國旅行社組織遊客來華的積極性,反而有利於擴大東道國整體吸引遊客來華。第三條在境外設立旅遊經營機構前,應當認真了解和掌握所在國的投資環境、法律規定和設立旅遊企業的申報程序以及市場情況。第四條在境外設立旅遊經營機構的審批權限為:投資1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主辦單位應當征得主管部門同意,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審批後,向國家旅遊局提出申請。國家旅遊局應征求我國駐外使、領館和有關部門的意見,經審核同意後,報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備案,並取得批準證書。有關銀行和海關應根據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批準證書和國家旅遊局的審批文件,按有關規定辦理投資匯出和外匯收支手續。在敏感地區和尚未與我國建交的國家設立旅遊機構(不論投資額多少),或投資額在壹百萬美元以上(含壹百萬美元)的項目,按《在國外設立非貿易合資企業審批程序和管理辦法》(85)外經貿資字第19號)辦理,經國家旅遊局批準後,報對外經濟貿易部。第五條申請在境外設立旅遊經營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包括:選址、目的、任務、經營範圍、投資金額、投資比例、投資方式、資金來源、經濟效果、經營基本情況;

2.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經濟技術可行性分析和項目實施方案;

3.境外旅遊管理機構(公司)的章程(或合同草案)。第六條境外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撤銷:

1.自審批部門批準之日起,未能籌備設立並開展業務超過壹年的;

2.由於經營不善,連續三年不能扭虧;

3.從事違反中國法律法規或所在國法律的與旅遊業務無關的活動;

需要撤銷境外旅遊經營機構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並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交回批準證書。第七條駐外旅遊管理機構在方針政策和政治思想工作上受中國駐外使領館領導,在業務上受國家旅遊局駐外辦事處指導、協調和監督。第八條經營境外業務的旅行社應每半年向主管部門和國家旅遊局報告壹次有關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包括固定資產)、營運資金、盈虧、人員、各項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和經驗教訓,並抄報對外經濟貿易部。重大問題應隨時報告。第九條在香港、澳門設立旅遊經營機構的審批和管理辦法不在本辦法之列。今後,對赴港澳旅遊機構的審批,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在境外設立的旅行社,必須按本辦法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凡未經國家旅遊局批準或未獲得外經貿部批準證書的旅遊企業,主辦單位必須在本辦法發布後三個月內到主管部門辦理補報手續。主管部門考慮企業經營情況並聽取駐外使領館意見後決定是否保留。如有保留,請按程序辦理報批手續,領取批準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撤銷。第十壹條國家旅遊局負責在國外設立官方旅遊辦事機構。地方旅遊局不在國外單獨設立旅遊辦事處。如有必要,他們可以派代表到國家旅遊局的海外辦事處工作。第十二條中外合資旅遊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