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我想知道房東有沒有告知妳在同等條件下可以享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房東在賣房前三個月告知妳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否則妳可以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果妳不想買房子,妳可以主張繼續租房,這是買賣不破租賃的體現,即房屋在產權變更前的現有租賃合同在租賃期內不發生變化,所以妳可以繼承和租賃房屋,新的業主無權要求妳搬出房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房東賠償違約金。由於妳們之間已經約定了違約金,違約金額將按照妳們之間的約定進行賠償。如果妳能主張房東違約造成的損失高於違約金,妳可以要求增加違約金至同等數額。在房屋租賃期間,未經承租人允許,包括房東在內的任何人都無權進入,否則就侵犯了承租人的使用權和隱私權。另外,租客沒有義務隨時配合房子,只配合房子,不可能要求隨叫隨到。
個人推薦
這件事無法用法律來衡量。說到義務,就變成了談論法律。我不認為它能走那麽遠。光說法律沒用。妳在這裏壹定有些不開心。建議有問題可以和樓主溝通。如果妳不方便帶去看房子,可以告訴她,也可以少給她理由。這是壹個相互理解的問題,沒必要不開心生悶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3條* *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以電話、短信息、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幹擾他人私生活。;(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