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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率,保障公眾健康和消費者知情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追溯類別和品種)

本市下列類別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含種植、養殖、加工)、流通(含銷售、儲運)、餐飲服務等環節實施信息追溯管理:

(壹)糧食及其制品;

(二)動物產品及其制品;

(3)家禽及其產品和制品;

(4)蔬菜;

(5)水果;

(六)水產品;

(7)豆制品;

(八)乳制品;

(九)食用油;

(十)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類別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農業、商務、衛生計生等部門,確定實施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具體品種和時間,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批準,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生產經營者的責任)

可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利用信息技術履行相應的信息追溯義務,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本辦法所稱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包括從事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的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屠宰場(場)、批發企業、批發市場、從事批發業務的倉儲配送企業、標準化菜市場、連鎖超市、中型及以上食品店、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學校食堂、中型及以上酒店和連鎖餐飲企業。

鼓勵其他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追溯義務。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對相關部門開展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進行評估考核。第五條(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

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組織、推進和綜合協調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壹)在整合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追溯系統的基礎上,建設全市統壹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以下簡稱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

(二)負責食品生產和餐飲服務中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方案和相關技術標準;

(四)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和食用農產品流通的信息追溯,實施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第六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壹)負責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和初加工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初加工和畜禽屠宰的信息追溯,實施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第七條(市商務部門的職責)

市商務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壹)負責食品、食用農產品流通和畜禽屠宰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二)指導和監督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流通領域的生產經營者履行信息追溯義務。第八條(區縣相關部門的職責)

區(縣)市場監管、農業、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內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追溯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以及相關信息追溯系統的運行維護。第九條(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要求,配合提供進口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相關信息。

發展改革、財政、經濟信息化、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第十條(系統與平臺對接)

市食品藥品監管、農業、商務部門建設的信息追溯系統應當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相銜接。

鼓勵具備條件的生產者、經營者、行業協會和第三方機構建立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追溯系統,並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對接。

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農業、商務部門制定政府部門、生產經營者、行業協會、第三方機構的信息追溯系統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對接的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