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時,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按照《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認定,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家庭成員的身份證件和戶口簿;
(3)月收入證明;
(4)婚姻狀況證明;
(五)住房情況證明;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對審核無異議的家庭,由市房管部門發放《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證》,經區房管部門審核後由信息系統自動生成序號。
擴展數據:
《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壹)至少1家庭成員取得本市常住戶口3年以上;家庭成員有戶口的,遷入時間必須在2年以上;
(二)無自有住房或無租住的公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倍。
單身人員,除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應當年滿28周歲。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新員工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壹)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三)月工資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倍的;
(4)本人及父母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鄭州市政府-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