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權轉讓的條件因受讓方不同而不同。
1.股東之間的股份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只要轉讓方和受讓方達成協議,這種類型的股權轉讓是不受限制的,不需要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也不需要召開股東大會。公司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2.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份,但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將股份轉讓的情況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征得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在股權轉讓方面,我國公司法充分尊重公司章程的特別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特別規定的,直接適用該特別規定進行股權轉讓。因此,公司股東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在公司章程中具體限制股份轉讓。
第二,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問題
1.經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對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人的股份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如前所述,公司股東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在公司章程中具體限制股份的轉讓,股東優先購買權問題也不例外。比如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優先購買權的放棄和撤銷。
2.法院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的方式處置負債股東的股權。法院通過法律強制執行程序強制轉讓負債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三,股東要求回購股份
當公司出現壹些不利情況時,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以降低風險。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二)公司的合並、分立和主要財產的轉讓;(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股權繼承問題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股東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來達到約束股權繼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