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廠公司工作的,可以去公司人事部門開具工作證明。
2.如果不在公司上班,可以去住的社區或居委會辦證,詳細詢問孩子的學校。為了支持和保護農民工的權益,壹些縣政府、縣政府和縣級市政府專門派出工作人員,在農民工集中的地區設立農民工辦公室。也可以去機構咨詢相關工作信息,辦理工作證明。
上學兒童的父母工作證明通過以下方式發放:
1.凡是在工廠公司工作的家長,都可以去公司的人事部門開具工作證明;
2.如果父母雙方都不在公司工作,可以到當事人居住的社區或居委會辦理證明;
3.如果父母在外地工作,沒有上述證明,孩子就無法註冊。
工作證明可以註明人員、單位、時間、地點、具體工作、具體崗位。
工作證明是這樣寫的:茲證明_ _ _ _ _ _ _ _ _是我公司員工(身份證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已持有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茲證明。本證書僅用於證明我們員工的工作,不作為員工的任何形式的擔保文件。公司名稱(蓋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日期:_ _ _ _ _ _ _ _ _ _。
勞動者因為子女上學,有權開具工作證明。
1.在工廠公司工作的,可以去公司人事部門開具工作證明。
2.如果不在公司上班,可以去住的社區或者居委會辦證。
流動兒童上學的程序:
1,家庭戶口簿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身份證;
2.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寧居住滿壹年的,由公安部門出具的暫住證或居住證;
3.監護人相對穩定的工作證明(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工商部門出具的有效營業執照,個人繳納社會保險滿壹年的證明);
4、符合流入地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5.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註冊材料(小學新生不需要提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學生的學籍,實施獎勵或制裁;
(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制裁;
(七)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