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
2.買賣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根據仲裁條款申請調解或仲裁;
3.如果雙方和買方不能達成和解或仲裁,他們可以提起訴訟。
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
2.安置房買賣有哪些爭議?
安置房具有壹定的特殊性,但其買賣糾紛與壹般房屋買賣糾紛無異,包括:
(壹)因房屋買賣合同主體違法或不合格引起的糾紛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主體違法或不合格。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賣方主體違法或不合格。
賣方只有部分所有權,比如夫妻雙方或者幾個人擁有壹套房子,或者只有壹個家庭成員,未經其他人同意出售房屋。尤其是在離婚過程中,為了獨自拿到房款,夫妻壹方將* * *共同居住的房子賣掉。
未取得合法所有權出售安置房的。
2.買方不合法或不合格。
(1)有的城市規定,沒有當地戶口的,不得購買安置房;
(2)有些城市規定,沒有大陸戶口的,不得在本市購買安置房。
(二)因房屋買賣性質發生的糾紛
因為我國目前處於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各種房屋的建設時間和單位不同,是否進行了房改。另外,中國幅員遼闊,各省甚至各市都有。
政策不同,所以是否允許自由交易和是否允許上市有不同的規定。因此,由於房屋性質不同,經常發生糾紛。對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也有不同的影響。
1.軍隊、鐵路和壹些沒有進行房改的單位的房子壹般不允許買賣,尤其是賣給外地單位和系統。
2.有的地方規定房改後壹定期限內不得買賣公房。買賣的,必須先賣給原單位或經原單位同意。
3.公房使用權的買賣有不同的規定。有些地區允許買賣,有些地區不允許買賣。
(三)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爭議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爭議較多,使得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且復雜。其中比較常見的是:
1.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不合格或者違法無效。
2.房屋買賣的對象,即房屋本身的性質,決定了合同無效。不得買賣或者在壹定期限內不得買賣的房屋,不能成為房屋合法買賣的對象。不允許買賣包括兩種情況:房屋從所有權角度不允許買賣和房屋本身質量不合格不允許買賣。
在處理這類買賣合同糾紛時,需要註意的是,雙方簽訂合同或交付房屋時,政策是不允許房屋買賣的。但是,當糾紛發生時,政策已經改變,已經允許。
做個交易。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房屋已經交付,買方在其中居住多年,為了穩定社會和買賣關系,壹般應認定買賣合同有效。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