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不在涉密崗位,但接觸和了解少量國家秘密的人,不壹定是涉密人員。這種情況下存在信息安全隱患,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管理。對於達不到涉密崗位標準的人員,安全審查和資格考核不夠嚴格,信息安全意識和相關知識可能不足,會增加信息泄露和人為失誤的風險。然而,由於工作等原因,這些人接觸到機密信息或相關人員,使得機密信息面臨未經授權訪問或誤報的威脅。
確定保密人員的程序:
1,確定位置。機關單位應當根據確定的權限和確定涉密崗位的依據和標準,明確涉密崗位的分類,並填寫涉密崗位登記表。
2.擬議人員。機關單位將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編制為涉密人員,根據涉密崗位的程度確定相應的等級。
3.復習。擬涉密人員填寫《涉密人員保密審查表》,所在部門核實基本情況,會同政府機關、單位涉密機構提出擬聘意見,人事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4.保密教育。機關單位應當對擬進入涉密崗位的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和培訓,否則不得上崗。
5.報告歸檔。機關單位應當建立涉密人員管理臺賬,及時將局級(含)以下涉密人員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綜上所述,雖然知道少量國家機密的人不壹定能直接列為涉密人員,但如果信息涉及機密、秘密等級別,那麽必須明確將該人納入涉密範圍,需要像涉密人員壹樣接受嚴格的保密管理,以免給國家安全造成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條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根據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壹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涉密人員的任用和聘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備勝任涉密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六條
涉密人員應當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訓,掌握保密知識和技能,簽署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