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退房的押金將從違約金中扣除。
案例:租期前交了全部房租,想早點回家過年。沒想到房東以“提前退租”為由,要扣我壹部分押金。提前退租要不要扣押金?
分析:租客提前退租,房東沒有理由扣押金。但應按照租賃合同中的相應條款進行合理補償。但在租房市場上,壹些房東為了自身利益,往往會告訴租客“提前退租,扣押金”,而大部分租客並不想為了壹兩百元的押金而惹上麻煩,所以這種現象比較普遍。租房時,交納租賃費是租客的義務,而選擇是否在此居住是租客的權利。這兩者不能混為壹談。最好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將提前退租的談判方案寫入合同。如需提前退租,應按合同履行約定,避免發生糾紛。
2.出租、轉租糾紛
案例:小劉與租客小李簽訂租賃合同,將其名下的壹套房屋以每月3000元的租金租給小李,租期壹年。後來小李有了當“二房東”的想法,私下把房子轉租給了小張。小劉找到小李,要求追究他的責任。小李認為自己和小劉的租賃合同沒有約定不能轉租,轉租給小張是自己的事。小張知道這個情況後也很生氣,要求小李承擔相應的責任。面對轉租的問題,各方相持不下。
解析: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轉租前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轉租前應簽訂轉租合同。可見,小李將房屋轉租給小張,事前未征得出租人小劉同意,事後也未征得小劉追認,轉租行為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如果小劉和小協商不成,可以選擇訴訟途徑,依法要求解除與小李的租賃合同。對於轉租人小張來說,如果給他造成損失,可以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和與小李的租賃合同的約定,向小李主張相應的責任。
3、房屋損壞賠償糾紛
案例:租客租下房屋後,在交接過程中發現屋內設施被損壞。房東要求租客賠償,租客認為不應該承擔相應責任。有沖突怎麽辦?
分析:如果在回租時發現房屋內設施損壞,首先要檢查設施損壞是由於正常使用造成的設備陳舊、磨損,還是由於質量問題,或者是因為人為因素、故意損壞。如果是無意損壞,樓主應該理解,自行維修更換。如果損壞是租客故意造成的,應該和租客協商,租客應該賠償。如有沖突,雙方應和解,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按照租賃合同尋求法律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應發生肢體沖突,造成嚴重後果。
如遇退租產生的房產糾紛,租客應先與房東協商解決,再尋求法律幫助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