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讓小劉沒想到的是,過了壹段時間,“真正的”房東拿著房產證上門了。“妳怎麽能和她簽約呢?雖然她是我的妻子,但房子是我的。妳應該和我簽約,把房租給我。”小劉趕緊聯系李女士,李女士說:“沒事,妳住那邊,我去那邊說。”聽到李女士的保證,小劉心裏稍微輕松了壹些。可是第二天,從外面回來的小劉進不去了:房東換了門鎖!小劉只好報警,在民警的協調下,房東同意開門。經過這壹番折騰,小劉決定退房,並索要房租。但李女士總是以各種理由拖著。壹周後,房東又關掉了小劉家的開關,小劉只好再次報警。在民警的協調下,交換機的事情解決了,但是小劉覺得很沒有安全感,開始琢磨換房的事情。然而,總是下落不明的李女士讓小劉無法拿回房租。
“如果是夫妻,壹方簽字,就視為雙方同意,因為作為第三方,我不知道夫妻有分歧,所以我有理由認為這是雙方同意的結果。”辦理過多起房產糾紛的律師表示,本案爭論的焦點是房租歸誰所有,因為租房時,房主和丈夫都同意將房子租給租客,所以誰簽字都應視為雙方的默許。如果妻子在合同上簽字,妻子被視為委托人並得到授權。從租客的角度來說,把房租給誰簽了合同,是完全合理的,也是履行了租客的義務。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04。請以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搜狐焦點網為您提供樓盤信息、樓盤詳情、購房流程、業主論壇、家居裝修等綜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