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說有三個孩子,奇偶和奇偶不壹樣。什麽情況下可以生三個孩子?《計劃生育法》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情況在各地區的計生條例中也差不多。從各地區計生條例規定的條件來看,有三類。
2.有殘疾兒童。夫妻生育的兩個女兒有壹個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經縣級以上衛生計生部門鑒定後,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子女;
3,活政策,是關於其他特殊政策允許生育的,因為每個地區的規定有些不壹樣,可能會有沖突的地方,或者壹些涉外的結婚生育,這個條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有這樣的規定,按照最有利於夫婦生育選擇的政策執行。即可以按照男方所在地執行,也可以按照女方所在地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六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第三十二條已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或者死亡的,按照規定給予救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上述人員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綜合救助和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