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可以主張支付雙倍工資。根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人應當提供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以及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電話。如果不方便出面,可以選擇撥打投訴電話:12333進行口頭投訴,由舉報中心接待人員進行記錄,確認後由投訴人簽字或蓋章。投訴人拒絕簽名的,應當註明情況;接待人員如果要記錄投訴過程,應該征得舉報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