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資格的專職人員;至少有壹名高級管理人員取得證券投資咨詢資格。
2.註冊資本65,438萬元以上。
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輸設施。
4.有章程。
5.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6.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可分為特許經營和兼職經營。從事證券業務和其他咨詢業務的機構,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申請兼營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法律依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資格的專職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壹人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資格;
(二)註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輸設施;
(四)有章程;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申請從事本機構範圍以外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其他從事咨詢業務的機構,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兼營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