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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人買房。產權人可以私下出售同壹套房子嗎?

情況

王先生未經母親張太太同意,將所住公房賣給他人,並拒絕將房款給母親。無奈之下,70歲的張老太壹紙訴狀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返還三分之壹的房款。經審理,法院壹審判決支持了張太太的訴訟請求,判決王先生夫婦賠償張太太20萬元。

律師聲明

2007年3月,王先生的工作單位分配了壹套公房給王先生夫婦與其母親張女士居住。後王先生的妻子劉女士在未征得張太太同意的情況下,在《職工家屬購買公房協議書》上代其簽下了張太太的名字和印章。後來,王先生用5萬多元買下了這套公房,並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2013年7月,王先生將房屋以6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孫先生。

張太太認為,兒子王先生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公房的產權,將孫子的戶口遷入該房屋,並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出售了其共有的房屋。為此,張老太認為兒子兒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兒子兒媳返還三分之壹的賣房所得。

王先生辯稱,他不同意母親的說法。因為公房是其他單位分配的,母親只享有房子的居住權。他賣房子的時候,他媽媽也同意了,他作為爭議房屋的所有人,有權處置自己的財產。

劉女士辯稱,其婆婆張女士曾在《職工家屬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中確認爭議房屋的產權歸其丈夫王先生所有,現無權對爭議房屋主張權利。王先生作為爭議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處分該房屋。還稱張太太對王先生購買該房屋產權不知情的說法明顯不符合事實。據此,她不同意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和被告均為該房屋的居民,故爭議房屋的產權應歸原、被告所有,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出售爭議房屋。現原告要求對爭議房屋進行房價款分割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兩被告辯稱,原告對購買過程是清楚的,當時也同意被告代為簽字蓋章的想法,因其未能提供相關依據,導致法院難以采信。

根據房屋實際銷售價格,法院判定被告支付原告20萬元。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1-16。目前相關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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