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壹條是日本帝國主義企圖毀滅中國的秘密條款。日本帝國主義利用第壹次世界大戰期間歐美國家無暇東顧的機會,於6月5438+0915 65438+10月18日,由日本駐華公使儀謁見中華民國大總統袁世凱,提交了21份所需文件,要求政府“絕對保密,並盡速答復”。之後,日本帝國主義采用威逼利誘的手段進行了長達五個月的談判,企圖迫使袁世凱政府簽訂二十壹條無理要求,企圖將中國的領土、政治、軍事、財政置於日本控制之下,中日兩國稱之為“二十壹條”。中日談判後,袁世凱被迫簽訂不平等條約《中日民間第四條約》。但需要註意的是,“二十壹條”不能等同於第四人民條約。壹些條款在1922年的華盛頓會議上被廢除。隨後,條約內容不斷被改寫,直到日本在1945年二戰戰敗後被徹底廢除。
在條約中:
(1)承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省的壹切權益,山東省不得轉讓或租借其他國家。
(2)承認日本人在南滿和內蒙東部有居住、旅遊、經營工商業和采礦的特權。旅順、大連的租賃期和南滿、安豐鐵路的管理期延長至99年。
(3)漢冶平公司改為中日合資企業,不允許公司以外的人就近開采。
④中國所有沿海港口和島嶼不出租或轉讓給其他國家。
⑤中國政府聘請日本人擔任政治、軍事、金融顧問。中日聯合警察和兵工廠。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的鐵路建設權割讓給日本。日本優先在福建省開礦、建海港、造船廠、修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