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人基於代理權代表被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需要有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不代表被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只向被代理人報告締約機會或作為締約媒介,不參與被代理人與第三人的關系。經紀人沒有義務把處理事務的後果交給委托人。簡而言之,居間人不得代表委托人實施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表委托人實施法律行為。
2.中介通常是有償行為,而代理也包括無償代理。
另外,邊肖為您整理了壹些關於居間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您理解。
第壹,概念: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也稱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務合同。
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是為委托人向第三人報告民事法律行為提供信息機會或者提供媒介聯系的中介人。幹涉權,只提供媒體接觸,對委托人與第三方之間的合同沒有實質意義,不能成為合同的壹方。
二、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經紀人的權利:
A.報酬請求權:對於居間人僅提供報告訂立合同機會的居間合同,居間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與委托人的相對人不發生任何關系,委托人應當承擔支付居間報酬的義務;除另有約定外,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雙方平均承擔。
居間報酬的請求僅限於合同的訂立。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成立但無效的,中介人不得索要報酬。
經紀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B.費用報銷請求權: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通常包含在報酬中,由居間人承擔。除非特別約定由委托人承擔中介費用,中介人不得要求報銷費用。合同未能訂立的,經紀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在中介活動中發生的必要費用。
2.經紀人的義務:
A.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的義務;
b、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情況,即忠實義務;
c、承擔中介費用的義務;
D.在匿名中介或匿名媒體合同中,中介應承擔匿名和保密義務。同時,在壹定情況下,中介要代替匿名方履行作為輔助人的責任,有介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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