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與原房東的租賃合同仍然有效,可以繼續租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根據租賃合同,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租賃期間,房東如需出售房屋,應提前告知承租人。承租人願意繼續租賃的,新房東也應當按照承租人與原房東簽訂的租賃協議,在原合同期限內繼續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這在法律上叫做不破壞銷售的租賃。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20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即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租賃期限)為20年。租賃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即租賃期限仍為20年。但是,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續簽的租賃合同不超過20年,自續簽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確定租賃期限;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時間之前通知承租人。
但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不是書面形式的,即使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有約定,該約定也無效,租賃合同仍然是不定期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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