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工商資訊咨詢 - 房地產開發商違約了還耍流氓怎麽辦?

房地產開發商違約了還耍流氓怎麽辦?

在銷售不暢的情況下,由於建設進度延遲、資金鏈壓力等諸多問題,開發商可能會延遲交房。對於開發商延遲交房,買受人可以根據法律和合同的相關規定選擇解除合同或主張違約金。

第壹,買方終止合同的權利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解釋》對“合理期間”進行了界定,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間內不履行,壹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解釋》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限為對方催告後三個月。對方未要求通知的,撤銷權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壹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上述法律規定有三層含義:

1.如果購房人要解除合同,應先進行提醒。

2.經催告三個月後,開發商仍未交付房屋的,買受人取得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就是說,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壹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催促之後;第三次催款後,三個月還沒交房。

3.購房者解除合同權的有效期自催告日起三個月後開始,壹年後結束,即解除合同權的有效期為壹年。妳可以在今年內隨時通知開發商終止合同。如果超過壹年期限,妳將永久失去知情權(嚴重質量問題等其他原因除外)。而且,如果開發商在買受人取得撤銷權後催促買受人行使撤銷權,撤銷權的有效期限將縮短至三個月。

4.在上述規定中,應明確區分兩次提醒和兩次三個月的規定。壹種是購房者督促開發商交房,壹種是開發商督促購房者行使撤銷權;壹是三個月後買受人取得了撤銷權,壹是開發商催促後買受人撤銷權的有效期縮短至三個月。

5.鑒於上述規定,開發商延遲交房時,無論買受人是否真的準備解除合同,都應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後立即發函。第壹,他應該在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時候采取應對措施;二是提醒後開發商解約也是壹種壓力。

6.提醒應當通過快遞或者其他能夠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在沒有提醒的情況下,開發商長期拖延,可以解除合同嗎?按照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該是不可能的,催促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

7.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間為對方催告後三個月。對方未要求通知的,撤銷權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壹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二、購房者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1.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出賣人逾期交房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2.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相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者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同壹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3.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較高,糾紛訴諸司法後,開發商以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減少違約金的,按照違約金造成的損失超過30%的標準適當減少違約金;合同約定的遲延交付違約金過低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增加,法院將支持根據違約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合同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賠償損失的,不能同時適用,可以適用較高者。

三、購房者在選擇解除合同時,還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基本都是對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合同解除後,壹方還是會有損失,至少是購房款的利息損失,應該賠償。因此,可以同時主張解除合同和違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