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和平離婚。
老曾與小青於2009年3月協議離婚,並登記離婚。離婚時,雙方約定,他們離婚後,高郵的壹套房產歸老曾所有。2011年11月,老曾與高郵市房屋征收中心簽訂《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因工程建設需要,高郵市房屋征收中心需要拆遷老曾的高郵房產,該房產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為老曾,安置地點為高郵市某大廈壹房間(即涉案房屋)。
送房子給前妻
2015年2月14日,老曾與方女士簽訂“以房抵債”協議;(方女士家住邗江區某小區。她在揚州經商期間,高郵男子因資金周轉困難,經常向她借錢。)2065438+2005年3月24日,老曾與前妻小青約定,將涉案房屋無條件登記在小青個人名下,產權歸小青壹人所有;
同日,小青向高郵市房屋權屬登記交易中心提出房地產權屬登記申請;2015年4月,小青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並將涉案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
?交貨的背後隱藏著壹些東西。
本來方女士以為老人已經用房子還清了債務,這筆債務肯定跑不掉。因此,她在等待轉院手續。然而,2015下半年,她驚訝地得知,原本用來還債的房子已經轉手,新主人不是別人,正是老曾的前妻小青。後來方女士多方打聽得知,老曾給前妻的時間,其實是簽訂“以房抵債”協議後的壹個多月。這種情況下,方女士坐不住了。她認為老曾的行為明顯是逃避債務,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於是,她壹紙訴狀將老曾、小青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銷老曾將涉案房屋及附屬車庫贈與小青的行為。
開庭
2065438+2005年底,邗江區法院受理此案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但老曾、小青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經過壹年多的調查審理,查明老曾與小青於2009年3月協議離婚,並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時雙方約定,高郵的壹套房產在他們離婚後歸老曾所有。2011年11月,老曾與高郵市房屋征收中心簽訂《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因工程建設需要,高郵市房屋征收中心需要拆遷老曾的高郵房產,該房產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為老曾,安置地點為高郵市某大廈壹房間(即涉案房屋)。
近日,邗江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壹審判決,判令撤銷老曾將涉案房屋無償登記在小青名下的行為,駁回老曾的其他訴訟請求。法官表示,本案中,老曾和小青在離婚時明確約定,離婚後高郵的壹套房產歸老曾所有。房屋拆遷後,作為涉案房屋安置,產權應屬於老曾。老曾與方女士簽訂了逐戶還債協議,承諾用涉案房屋抵債,但壹個多月後,他將涉案房屋無償登記在小青名下。老曾的這種行為明顯損害了債權人方女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