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嘉賓:投資者在與咨詢公司簽訂合同時,壹定要仔細考察以下幾個方面:(1)了解提供服務的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和證券分析師的基本情況;(2)多方了解咨詢公司的業務是否屬於法律法規禁止的範圍,同時關註擬簽約的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能否在投資者所在地區招募會員;(3)只有在合同被雙方知曉、完全接受並正式簽署後,才支付款項;(4)錢要匯到合同規定的公司咨詢服務專用賬戶,特別註意不要匯到業務員的私人賬戶。投資者在付款時必須核對公司名稱和地點。問: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證券投資顧問開展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有哪些禁令?值班嘉賓: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則,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在開展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時,不得從事下列活動:(1)在註冊地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招募會員;(二)出租、出借公司和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者以租賃、承包等方式開展會員業務;(三)以“黑馬推薦”等方式明示或者暗示投資者必須獲得投資收益,或者以“無償贈送股份”等營銷方式招攬業務;(四)通過誇大或者謊報股票推薦業績(包括以推薦股票的市場表現代替推薦證券組合的市場表現),進行虛假、誘導性的廣告和營銷活動,或者散布其他虛假、片面、誤導性的信息;(5)直接代客操作,或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六)買賣本機構提供的上市公司股票;(七)與關聯機構及其人員、相關利害關系人達成壹致行動,操縱證券價格。(8)在作出評價、預測和推薦前,為自己或關聯方進行交易提供相關信息;(九)為自己、關聯方和特定客戶的利益,作出有損其他客戶和投資者利益的推薦;(10)與相關媒體、傳播服務機構及其他合作夥伴分享咨詢服務收入;(11)媒體專欄攝影分析師從壹家機構變更為另壹家機構,自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代表變更後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12)證券投資顧問同時在兩家以上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執業;(13)證券投資顧問以個人名義開展咨詢活動並收取費用;(14)簽約前收取或預付會員服務費;(15)通過未註冊的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短信平臺和網站提供咨詢服務;(16)通過未報告的銀行存款賬戶向客戶收取並存放咨詢服務收入;(17)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損害客戶合法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