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續制定集中式光伏發電指導價格,在納入國家財政補貼範圍的壹至三類資源地區新建集中式光伏電站。新建集中式光伏電站上網電價原則上由市場競爭決定,不得超過資源地區指導價。
2.對納稅人銷售太陽能生產的自產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先征後返50%的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已征收並應退還的增值稅,可抵扣納稅人次月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3.國家能源局將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責任權重落實情況的監測評估,引導和推動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
4.各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風電、光伏發電規劃實施、項目競爭性配置、電網外送項目建設、項目並網消納等事項的監管,按要求組織開展清潔能源消納綜合監管,確保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和運營規範有序。堅持目標導向,完善發展機制,釋放消費空間,優化發展環境,發揮地方引領作用,調動投資者積極性,推動風電、光伏發電高質量跨越發展。(壹)優先全額撥付第壹批至第三批國家光伏扶貧項目(扶貧能力)至2022年底;
(二)2022年底前優先全額撥款裝機容量50kW及以下的自然人分布式項目;
(3)優先支持2019年招標確定的光伏項目全額配置和2020年至2021年底符合“以收定支”原則確定的配置條件的新建項目;
(四)對國家確定的光伏“領跑者”項目,以及國家參照中央政策建設的村級光伏扶貧項目,優先保證2021年底應付補貼資金的50%;
(5)其他發電項目按照自並網之日起至2021結束時應支付的補貼資金等額分配;
(六)對於發電小時數已達到合理利用小時數的項目,補貼資金在合理利用小時數後停止撥付。已撥付資金超過合理利用小時的項目,在後續電費結算中予以扣除,扣除的資金用於其他符合條件項目的補貼資金;
(七)電網企業應加強補貼資金管理,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按規定扣除廠用電外購部分後享受補貼。同時,電網企業要按照《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印發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混煤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能綜合新能源[2065 438+06]623號)加強補貼資金審核,防止混煤現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