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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的申請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需要延長答復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1.信息公開的申請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需要延長答復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2.哪些信息應該公開?

1,行政機關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壹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

(三)反映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和程序;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和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清單和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和促進就業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和應對措施;

(十壹)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第10條)

3.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

其部門公開的重點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板。

(壹)城鄉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二)社會福利事業建設;

(三)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助費用的支付和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和社會捐贈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4、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國家農村工作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種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宅基地使用審核;

(四)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助費用的支付和使用情況;

(五)鄉(鎮)債權債務、籌資籌勞;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贈等款物的分配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和其他鄉鎮經濟實體的承包、租賃和拍賣;

(八)落實計劃生育政策。

如果延長信息公開申請期限,最多也就30天。能當場回答的,就當場回答。如果有些政府信息是關系到群眾利益的,比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計劃生育政策執行情況等,就應該向群眾公開。這種公開信息的方式,可以使群眾更好地監督政府的工作,也可以使各行政機關更好地加強自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