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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期間,“網簽”階段房子沒拿。怎麽分?

大莊和小麗結婚後,* * *用首付買了房,以夫妻倆的名義與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了購房合同,並以夫妻倆的名義申請了銀行貸款。

幾年後,大壯和小麗協議離婚。離婚期間,房子還處於“網簽”階段,他們沒有拿到房本,也沒有對房子的分割做具體的協商約定。

後來小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房子。

這樣的房子怎麽分?

我們先梳理壹個概念。所謂“網簽”,就是簽訂購房協議,在房屋登記部門進行不動產登記,不進行不動產登記,也就是拿不到房本。從產權的角度來說,就是沒有拿到財產所有權的證明。

有“網簽”的房子和有房產證的房子有幾個區別。

首先,現階段房子的貸款還沒有還清。這部分貸款是否應該從房屋價值中扣除?

其次,如果後期物業進入登記階段,還有契稅、維修基金等費用。這些費用應該從房子的價值中剔除嗎?

我們進壹步梳理壹下。

即使“網簽”階段的房子作為財產分割,房貸中的還款人也不能改變,依然是大莊和小麗。

同時,現階段即使分割房產,由於房屋已經備案,也不可能在備案中改變業主的情況。

也就是說,即使將房產分割為財產,小麗仍然無法擺脫附著在房產上的名義上的權利義務。

所以在現階段,房子應該定義為兩種身份,壹種是要分割的財產,壹種是房子本身。

這種情況下需要解決的其實是待分割財產的身份問題。

簡單來說就是對房屋毛坯房進行評估,然後按照評估價格的金額和夫妻財產進行分割。

不考慮上面提到的貸款、契稅、維修基金等問題。

但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小麗在拿走自己應得的那份財產後,需要返還給房屋本身,即不能免除小麗作為還款對象和房屋所有人作為備案材料提供者的義務。

簡單來說,小麗仍然需要和大莊壹起繼續還款,仍然需要承擔辦理房屋過程中需要繳納的契稅等費用。

至於具體操作,小麗和大壯還需要進壹步協商細節,而不是房屋作為財產分割的情況下需要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