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雙方申請轉讓或受讓時,交易雙方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地塊界址圖、房屋產權證、法人資格證書、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材料。2.承辦人收到申請後,應對資料和包裹情況進行詳細審查。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抵押、查封、出租未通知繼承人的,權屬不清、鄰裏有糾紛的,不予辦理出讓手續,並在15日內通知出讓當事人。改變土地用途的,需征求規劃部門的意見。轉讓時如需分割建築物,應有房產部門的意見。3.現場調查。現場調查要用相關數據核實。如確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其他權利等因素,以抽簽方式確定四至範圍和面積,必要時經四鄰簽字認可。4、地價評估,並提供評估報告和出讓協議審查報告,出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建議市優先購買;如果價格過高,可以建議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5.填寫轉讓審批表,認真核對原批準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材料。用途、價格、年份等內容應完整、準確、字跡工整。6.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和轉賬審批表。費用表經主任簽字後,經理將完整的移交文件和移交審批表提交中心領導和局領導審批。7.繳納相關稅費。8.登記號審核通過後,還可以去產權科簽轉讓合同和審批前的審批表號。檔案的移交和產權保留實行統壹保管,按年向檔案室繳納。9.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代理人根據補充簽訂的出讓合同、出讓審批表、繳款單,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審批表可與轉移審批表同時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