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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八年如何在大連定居

申請投靠配偶的,需要滿足投靠主城區的配偶結婚滿兩年,或者投靠新城區的配偶結婚滿1年的要求, 或者投靠新城區的配偶有常住戶口(夫妻雙方均有符合上述失業人員投靠夫妻條件的工作的,應當提交就業證明,按照失業人員投靠夫妻審批程序申請),可以申請投靠配偶遷入大連市。

“三難”安置準入條件

符合下列避難條件之壹且避難地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失業人員,可以在避難地的合法穩定住所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1)被投靠配偶壹方在主城區有常住戶口且結婚滿2年,或者被投靠配偶壹方在新城區有常住戶口且結婚滿1年, 或投靠的配偶在新城區有常住戶口(夫妻雙方均有符合上述失業人員夫妻投靠條件的工作的,提交就業證明,按失業人員審批程序申請);

(二)投靠的未成年子女,其父母壹方有我市常住戶口,或其祖父母因父母均為現役軍人而有我市常住戶口的;

(三)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具有我市常住戶口的監護人(其法定監護人僅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祖父母和第二款規定的兄弟姐妹);

(四)身邊無子女的父母可申請1無業未婚子女避難;

(5)被投靠子女具有主城區或新城區常住戶口,且戶口已滿5年以上,被投靠父母年滿130周歲,或單親父親、單親母親年滿65周歲、60周歲;且避難人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外的城市無子女;

(六)投靠新區的子女有常住戶口,投靠新區的父母年齡在130周歲以上,或者投靠新區的單親父親年齡在65周歲以上,單親母親年齡在60周歲以上;且避難人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外的城市無子女;

(七)申請落戶,避難地必須有合法穩定住所並與本人戶籍壹致,否則不予落戶;

(8)被投靠人因無合法穩定住所,與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父母、子女取得該穩定住所的合法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房屋權屬無爭議的,可視為有合法穩定住所。

符合上述準入條件的,可以向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由區、市、縣公安(分局)審批。

參考大連市公安局網站,/shownews.asp?COLLCC=530868242。id = 123 & amp;style=hz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