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集體土地上建的房子叫小產權,不交土地出讓金等費用。他們的房產證不是國家房管所發的,只是鄉鎮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發的,所以被稱為“鄉產權”、“小產權”。
小產權房占用集體土地。按照我國現行的標準法律法規,這樣的土地資源只能用於農業或者作為農民的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權證不得轉讓、出讓、出租用於城鎮戶籍建設。它沒有產權,也沒有國家土地使用權證和預售證。所以小產權沒有產權。
農村房屋買賣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農村房屋受讓人是同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2.受讓方沒有其他不動產;
3.轉讓的房屋是合法建造和批準的,轉讓的房屋必須符合當地標準;
4、出售房屋應由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並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壹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壹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審批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