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部門負責人走的時候,企業扣了他10000元。原因很奇怪。他說他收的那個月不是部門負責人,所以應該按照普通員工工資執行。某企業老板在職時,緊急解決了消費者質疑質量的問題,於是提前支付了65438+萬余元。直到蔡成功辭職,公司才承認這筆錢,並稱是自己的個人行為。不得已,老板明確提出勞動仲裁,最後順利拿到了他交的錢。
另壹家企業,員工辭職時被要求簽署自己的服務承諾,2年內不去同壹業務企業進行競業限制協議。關鍵是企業覺得這也是員工單方面的服務承諾,所以企業不需要全部賠償。否則我們不辦手續。結果員工也申請了勞動仲裁,成功申請了離職流程。而且辭職時規定刪除所有好友手機微信企業。辭職前收到壹封刑事辯護律師的信,內容是侵犯員工個人隱私的個人行為。
以上是集團公司奇怪的個人行為。先說說發生在員工手裏的怪事。有的員工明明毫無征兆的辭職了,讓企業無所適從,有的人已經在別的公司工作了。這樣的人經常被告知是關鍵崗位的員工,有些人掌握著關鍵的商業機密。這真的是推卸責任的主要表現,同時也能看清他。有些員工在辭職前,如果侵犯了企業的權益或采取了不恰當的方法,就不是在盈利。他們利用職務之便,利用公司管理制度的漏洞,侵害企業資產,有的甚至是拿走消費資金等明顯的個人行為。如果企業追究責任,需要承擔法律依據。
部分員工辭職前發生爭執,表現出不滿,造成惡劣傷害。他們覺得自己很帥,這些意想不到的個人行為已經給人留下了非常不好的印象。如果有些人告訴他做了什麽,給他們找壹份新工作,也許這是他以前從來沒有想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