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1.2.3項規定的標準。但是總投資是3000多萬。
《實施條例》規定,以暫估價形式納入總承包範圍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2)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壹次性采購的產品合同估算價超過人民幣1萬元。
(三)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公開招標采購貨物或服務。
1.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限額標準:單項或批量金額在50萬以上的貨物或服務,批量金額在60萬以上的項目;公開招標標準:單項或批量金額在654.38+20萬以上的貨物或服務,批量金額在200萬以上的項目。
2)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壹章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