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理人身份證明(1份,驗原件);
3.全體合夥人的資格證明(1復印件,自然人身份證明原件,單位資質證明加蓋公章,註明“與原件壹致”;合夥人為深圳市商事主體的,可免交主體資格證明);
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原件65438+復印件0份);
4.合夥協議委托壹名或者多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5.執行事務合夥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提交其委任代表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和委任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自然人身份證明原件經核實,單位資質證明加蓋公章,註明“與原件壹致”;合夥人為深圳市商事主體的,可免交主體資格證明);
6.全體合夥人向各合夥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書。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共同合夥人協商價格的,提交全體合夥人簽字的協商價格確認書(原件1份);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定價的,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證明(原件1份)(註:我局可通過監察局查詢相關信息的,不要求提交;否則應提交紙質文件);
7.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設立特殊普通合夥的,需提交合夥人的職業資格證明,並提交相應證明(註:我局可通過監察局查詢相關信息的,不要求提交;否則應提交紙質文件)。
它類似於壹般的公司註冊過程,除了它需要更多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