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投資200萬元以上的私營工業企業征收的增值稅市級留成部分,在投產當年全額返還。第五條被確認為社會福利企業的私營企業,其殘疾職工占職工總數45%以上的,享受民政福利企業優惠政策。第六條經稅務機關批準,連續3年實際年納稅額(含中央和地方稅收)65438+萬元以上的,壹次性給予3個城鎮戶口(含農民,下同);三年後每年實際納稅增加654.38+萬元,可辦理654.38+0本市城鎮戶口。入戶對象應為經營者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及其下屬單位的管理和業務骨幹。第七條科技人員以智力和技術成果創辦個體私營企業的,允許以技術入股,並允許抵扣不超過註冊資本的20%;允許高科技股份抵消不超過註冊資本的35%。第八條鼓勵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以合資、租賃、收購、承包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和集體企業改革。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行業外,可以通過參股、控股等方式參與國有、集體企業經營。第九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在工程招投標、項目立項、用水用電、科研成果鑒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出國考察、人員招聘等方面,與國有企業享受同等待遇。第十條金融部門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貸款應與國有企業同等對待。允許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以其固定資產、有價證券、專利技術、知識產權等申請貸款。作抵押或有擔保能力和資質的企業作抵押。第十壹條在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就業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和高校畢業生的人事檔案,按規定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市職業介紹中心保管,可按規定辦理工作調動、調資、出國政審、職稱評定和退休等手續。上述人員在工作調動時,凡依法繳納養老、醫療、工傷保險等費用的,工齡可連續計算。第十二條對所有非公有制企業實行“稅收負擔登記卡”制度。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物價部門確定,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收費項目,糾正超過規定標準的收費。第十三條禁止以行業管理名義從事專營業務,不準以任何形式向非公有制企業銷售商品。第十四條鼓勵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發展外向型經濟,興辦合資、合作企業,從事“三供壹補”業務和開展邊境貿易。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到境外設立各類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積極引導個體私營企業產品出口創匯。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