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主體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是上級人民政府編的。跨行政區域的適宜統籌利用的旅遊資源的利用,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
法律客觀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三十條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三十壹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用於旅遊者權益損害賠償和旅遊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墊付緊急救助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把旅遊安全作為緊急事項。
為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旅遊活動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的以觀光、度假、休閑為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
國家發展旅遊業,完善旅遊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遊企業信息咨詢平臺,免費為旅遊者提供景點、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遊客集中的場所設立旅遊咨詢中心,並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上設立旅遊指示標誌。
旅遊資源豐富地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旅遊客運專線或者旅遊中轉站,為市內和市周邊旅遊的遊客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