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開具發票。需要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2.該單位開具發票。需要提供公司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銀行賬號等信息。
3.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提供公司名稱、稅號、銀行名稱、賬號,以及貨物的名稱、型號、單位、數量、單價、總金額、銷售清單。
4.增值稅普通發票。買家姓名、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為必填項。
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1,清晰可辨。
2、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單獨開具專用發票,並在錯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填錯作廢”字樣。如果專用發票開出後因為買方沒有索要而作廢,也應作為錯誤處理。
3.完成項目。
4、票、貨相符,面值與實際收取的金額壹致。
5.每個項目的內容都是正確的。
6.發票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非企業單位或個人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不需要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需要註意的是,要按照規定開具發票,並且全部壹次性開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